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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明年1月1日施行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六日电公安部今天发布消息说,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七十二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该《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发  布  者:  admin 添加时间:  2009/10/26 点  击  数: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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