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公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  
  婚姻继承  
  其他民商事  
  形事辩护  
  特色服务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79号致远大厦A栋6楼
电话:051265730436
传真:051265730436
邮编:215168

 
国家考试中心两名负责人因泄题获刑

 
 
 

    利用职务之便,担任国家考试中心负责人的于某和孟某“监守自盗”,于某将自己掌握的2007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泄露,而孟某更是从2005年起连续3年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口腔执业医师试卷电子版拷贝,并泄露给他人。今天上午10点,西城法院宣判,于某、孟某泄露国家秘密罪成立,判有期徒刑2年和3年。

    检察机关指控,于某担任国家考试中心研究与评价处负责人负责人期间,于2007年利用其掌握2007年度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全部试题的职务便利,在考试前,将口腔类、临床类、医师与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及答案通过加密电子邮件的形式泄露给其友王某,让王某根据正式的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整理出标准答案。前述试题及答案涉及国家秘密共8项。

    曾经是国家考试中心试题开发一处负责人及副处长的孟某,于2005年6月间经与另一被告人王某密谋后,利用职务便利,连续将其非法获取的2005年、2006年、2007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口腔执业医师试卷电子版拷贝,泄露给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的教授王某,曾经担任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口腔类的命题专家的王某自己办培训班,将考题泄露给他人。由于试题泄密,致使原定于2007年9月22日进行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暂时停考,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达7000万余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孟某、王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2年、3年、3年。

    今天上午,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泄露的李某被判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获刑2年。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于2007年9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深圳市某培训中心(另案处理)处购买2007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后指使下属员工将考试试题及答案泄露给考试培训班的学员及各加盟分校,造成2007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在全国多个省市泄露。经国家保密局鉴定,2007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在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均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身为考试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执行。

 
 
发  布  者:  admin 添加时间:  2009/7/29 点  击  数: 332
 
 

苏州工业园区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  |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苏州本本电子有限公司   |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   |   苏州市东舟旅行社有限公司   |   昆山恒远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昆山巨力大件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  苏州迪可乐电子有限公司   |   江苏天力建设有限公司   |   苏州凌创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 苏州市港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更多>>